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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17:30:02  来源: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专利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成果的转移转化,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吉安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用于奖励我市转化运用程度高、能形成较强产业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设立吉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实施。评委会由吉安市科技局(吉安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报市政府批准。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吉安市科技局(吉安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市专利奖评审具体事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委会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市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五条 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等奖2项,奖励资金每项7万元;二等奖4项,奖励资金每项5万元;三等奖9项,奖励资金每项1万元。奖励经费在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申报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
(二)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有效专利,权属明确;
(四)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国防专利或保密专利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七条 申报市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吉安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
(三)专利证书;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
(五)专利公告文件;
(六)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属驻吉单位;
(三)经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申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吉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专业进行汇总、分类;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当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吉安市科技局网站上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项目名称、申报人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必须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交评委会。
第十二条 公示期过后,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参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获奖等级的评审意见,报评委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吉安市专利奖拟获奖名单,并在吉安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为10日。经公示且无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者名单在《井冈山报》、吉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与被评审的候选对象或者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对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评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活动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科技局(吉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