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井冈山经开区经发局,吉安高新区科创中心,吉安农科园科技培训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现将《吉安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7月11日
吉安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安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21〕13号)、《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吉市科计字〔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包括市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及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科技局对相关法人单位、自然人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以及科研诚信、履职尽责等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活动。
监督对象涵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承担或参与人,申报、承担或参与单位,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推荐或提名单位、咨询评审专家以及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经纪、出版、绩效评估评价、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等相关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由科技监督科及业务主管科室各司其责的分层分级监督机制,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大监督”格局。
科技监督科负责统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业务主管科室提供的监督检查需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组织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相关投诉和案件办理,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活动的现场监督,会同开展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估,汇总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对象履职情况,敦促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提出年度监督检查需求,组织所管理科技计划(专项)的绩效评估,加强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开展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资金核查,参与所委托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活动中履职情况的监督,配合开展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相关投诉和案件办理,汇总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对象履职情况。
第二章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业务主管科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或验收申请材料的审查及项目查重查新。申报材料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与指南的相符性;验收材料重点审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具有下列情形的,该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进入评审环节,或按有关程序对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终止: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承担、参与人或单位被相关部门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且在惩戒期内;2.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承担、参与人或单位在申报、承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期间发生与该项目有关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遴选方案或考评验收办法,拟定评审或验收工作方案,明确评审或验收的程序、办法、标准,具体包括专家配置选取、项目数量分组、组织方式方法、评审评价时长及纪律要求等内容。方案经科技监督科及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业务主管科室的评审或验收时,在评审或验收前2至5天内通过科技评审专家选取“三自动一回避”系统自动抽取、通知和确认专家。按一定的比例推荐咨询评审专家并从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的专业能力、科研诚信及履职尽责情况由推荐单位负责。除有公示需求外,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严禁由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承担、参与人或单位推荐咨询评审专家。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验收前,业务主管科室应以适当形式组织专家熟悉材料、了解情况,强调保密、回避、诚信及独立、客观、公正性原则和纪律,告知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组织签订诚信承诺书。
会议评审原则上实行评审现场全封闭管理,组织专家对照申报指南和评审标准、支持重点,对科技计划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立项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团队配置的科学性、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评价并提出评审评价意见。咨询评审结果及咨询评审专家意见应当严格保密。
结题验收应当按照分类评价原则,目标任务明确的应对照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具体任务、数量和绩效目标等开展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技术专家重点查验所报成果的真实性、成果与项目的关联性、知识产权的归属性,审视是否存在“目标任务层层递减”、“用已有成果或不相关成果充抵项目成果”的问题;财务专家重点审核原始财务凭证,查核财政资金和配套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核查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
第十条 科技监督科及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专家组成以及组织方式和相关纪律要求等事项。未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除受理投诉举报外,原则上不开展监督检查。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中期检查、绩效评估(评价)、受理投诉举报等。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视频或会议评审及论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现场考察以及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原则上需由纪检监督等监督部门派员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实施监督,重点对工作流程的规范情况以及专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回避及保密原则执行情况和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实施监督。采用通讯或网络方式评审以及其他项目的现场考察、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原则上由纪检监督等监督部门或业务主管科室实施监督,科技监督科根据需要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主要为立项时间1年以上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已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查证核验项目组织管理、核心任务进展、人员经费到位及分配使用、项目成果的真实性等情况,并视情追溯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及咨询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第十三条 执行周期为2年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加强过程管理,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重点检查科技计划项目能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评估其未来发展态势、经费拨付及使用等情况,查找发现和帮助解决组织实施中的问题,对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是否拨付剩余财政资金提供判断依据。执行过程中存在因违规失信行为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人员)拒不整改的,按规定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并追缴有关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专项的绩效评估,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实施,以3至5年为周期,重点评估科技计划专项的目标定位、实施进展、组织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成果产出、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任务合同书的签订情况、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事项调整报备情况、项目经费的到位及拨付情况、项目的整体推进情况等。
第十六条 科技监督科及业务主管科室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5天内,应当向监督检查对象下达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科技监督科及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咨询评审专家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对象整改情况整理归档并推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第三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科技监督科及业务主管科室根据需要可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科研诚信等级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范围。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或存在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调整,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委托第三方组织因地制宜建设和管理科技咨询专家库,按照业务主管科室的需求,完善专家入库标准和遴选使用规范,扩大专家遴选范围,强化专家信用审核和等级管理,建立专家定期更新、随机抽取、动态调整、选任回避、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专家库。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建立容错纠错和宽容失败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参与人或单位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仍不能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收回结余资金,可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严重违规失信记录,不限制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科研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的管理及配置。对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督对象,依法依规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一定期限或终身限制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以及追回违规所得、结余资金、奖金、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违规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监督科及业务主管科室,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科技领域相关资格认定等科学技术活动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按照国家科技部、江西省科技厅的监督要求,配合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