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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1 09:23:45  来源: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科发计〔2017〕128号)和《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文〔201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专项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将此前实施的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专项和市重大科技研发专项整合设立,以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专项坚持集中优势科技资源,通过自主研发、科技合作等形式,开展科技攻关,促进我市“1+4+N”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性技术突破、普遍性技术提升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相关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推动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第四条根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800万元经费,支持25个左右市科技计划专项,单个项目经费金额50-150万元。经费滚动使用,当年安排经费如有节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科技计划专项采取无偿拨付、贷款贴息和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市科技计划专项确定立项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0日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拨付项目经费。

  市科技计划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市产业发展重点,梳理重点支持方向,按照补链、强链、延链要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推进优势主导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对项目投资总额较大、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大、建有市以上创新研发平台、与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有研发合作的,以及入围市以上重点人才计划、获批省级以上科技奖的项目申报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市科技计划专项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申报单位一般应为吉安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吉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之前已获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超过一年时间尚未签订科技计划合同的,或者是项目到期应验收(含申请延期到期)而未及时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主要参与人(前3名)不得新申报项目。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专项实行公开竞争或定向择优方式确定,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会议审定等程序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专项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计划专项的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评估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立项意见,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拨市本级项目经费,并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井冈山经开区、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为市科技计划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项目的初审推荐,会同当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自筹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承担法人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专项经费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合同书必须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终止。

  调整和终止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包括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专项实施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国家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并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筹足项目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支持金额,按照项目申报的预算总额(含单位自筹经费),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使用预算。市科技计划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文〔2017〕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五章 评估评价和验收

  第十五条建立市科技计划专项执行情况评估评价制度。项目执行满一年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重点评估评价市科技计划专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含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的绩效情况。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基本依据。

  对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项目执行,并追回财政下拨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或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的6个月内,必须按规定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验收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应提供以下项目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表、市科技计划专项任务合同书、项目实施的工作总结、项目实施的技术研究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项目结题验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指标完成不到三分之二;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发生变更,

  4.擅自修改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5.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后半年以上未验收,并且事先未作出说明;

  6.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给予政纪处分:

  (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

  (二)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市级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

  (四)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

  (五)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

  (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7日起施行。原《吉安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吉府办发〔2014〕30号)和《吉安市重大科技研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吉府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批实施的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研发专项且尚未结题验收的,仍按原管理办法验收并下达后续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