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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发布时间:2019-08-26 09:26:04  来源:井冈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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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江西省范围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
二、名称变更分类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适用本规程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引起的名称变更,属于复杂更名。
(二)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属于简单更名。
三、工作程序
(一)书面报告。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报告。未按期报告的企业,省高企认定办将按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企业自名称变更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网上提出申请
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
(三)提交书面材料
1.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活动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附件2、3);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四、审核流程
1.省高企认定办负责受理、审核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初审表”(见附件4)所列内容,确认企业提交材料真实、完整后,在表格指定位置盖章。
2.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材料一份;复杂更名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3.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高企认定办直接审核;复杂更名的企业,先由省高企认定办组织专家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审核企业书面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获得专家认可后,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江西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企业自名称变更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省高企认定办常年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审核处理。
5.无论企业名称变更与否,若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或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高企认定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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